简介:罚款是所指由法律许可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迫违背法律规定但尚能不包含犯罪者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惩处,是行政处罚的一种主要形式。但我们也看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也在规章制度中为自己设置了“罚款权”,用人单位的这种不道德否合法合理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这个案例吧! 王女士在北京某装饰公司下班,某天下班因为太晚外出而交通堵塞,耽误了半个小时。王女士所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耽误一次扣住10块钱,在这之前也都是按照这个标准处置其他耽误的员工。谁告诉,这次领导说道要重罚耽误的王女士,通过重罚王女士100元来警告其他人,起着警戒起到。
王女士上告,指出公司不应当拿她“杀鸡儆猴”。自己的工资每个月才1300元,耽误一次就罚款100块,这早已是相等两天的工资了。王女士驳回,指出要起着警戒起到的话,也无法就拿自己动手术,这对自己不公平,但公司只说这是“要求好了的事,没有得商量”。
万般无奈之下,王女士向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求救,告知公司这么做到否合法合理。【小编评析】 我们指出,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一般来说不能由行使国家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许可行使行政权力的机构行使,用人单位不具备“罚款权”。
可是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单位依然在规章制度中彰显了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那么,用人单位这么做到否合法合理,否有据可依呢? 在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展开管理和必要惩戒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首先,法律既要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用人单位展开长时间、有效地的劳动管理和企业管理,确保企业和雇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之后“不可避免的”必须采行一些必要的管理方式。其次,法律并没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对员工实行必要的经济惩处。
所以才有我们所看见的,在现实中不存在的对劳动者展开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其中劳动者耽误不应归属于违背劳动纪律,所以用人单位有权在规章制度或企业奖惩制度中对此类不道德展开必要惩处。但是根据《北京市工资缴纳规定》的精神,企业可以采行扣减职工工资的方式展开管理,但扣减工资必需合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且扣减后的工资金额不得高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必须留意的是,“扣减工资”与“罚款”在这里是几乎无法等同于的概念,扣减工资奖金归属于单位的管理权问题,但拒绝职工交纳现金罚款则归属于违背《行政处罚法》的不道德。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女士所在公司无权对王女士做出“罚款”的惩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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